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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98年11月27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下水道工程設施:管渠、抽水站、污水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
二、計畫下水量:決定下水道工程設施容量所採用之下水量。
三、計畫逕流量:決定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容量所採用之雨水量。
四、最大時污水量:最大日污水量發生日之尖峰一小時所產生之污水量換算為二十四小時數值之污水量。
五、倒虹吸管:橫越河川、運河、鐵路及地下道等障礙物之底部凹形壓力管渠。
六、人孔:為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七、雨水溢流井:在合流制下水道中,為使降雨時超負荷雨水溢流之設施。
八、雨水調節池:具有適當容量可調節降雨時尖峰流量之貯留池。
九、逕流係數:逕流量與降雨量之比。
十、雨水井:收集雨水並導入雨水管渠之設施。
十一、連接管:污水井或雨水井與下水道管渠或設施連接之管。
十二、滲水量:由埋設於地下之管渠接頭裂隙或人孔等處滲入管內之水量。
十三、排放口:放流水進入承受水體之處所。
十四、外水位:護岸或堤防外側臨水面之水位。
十五、繞流設施:設於水路、水池之一旁,當常用設備停用時仍可使用之繞水路。
十六、表面積負荷率:單位時間進入單位反應器面積內之流量或質量。
十七、停留時間(Detention Time,縮寫為 DT):水池之有效容量除以單位時間流量所得之商,其計算式如下:
十八、總揚程:抽水機之淨揚程、損失水頭與流速水頭之總和。
十九、比速:表示抽水機形式及特性之指數。為與抽水機幾何相似之一段翼輪能壓送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之水升高一公尺時所需之每分鐘轉速數,其計算式如下:
二十、吸入淨揚程:吸入水面與抽水機葉輪基準面之垂直距離。
三十、高級處理:利用獨特生物處理過程,獲得二級處理程度以上或相當三級處理水質之處理過程。
四十、超深層曝氣法:以深約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U型循環管槽注入空氣,使污水、污泥混合液與空氣增加接觸時間之活性污泥法。
五十、滴濾池水力負荷:滴濾池每日每平方公尺濾床面積所噴灑之污水量。
六十、污泥濃縮:藉重力、浮除、離心力、過濾或其他方法降低污泥之含水率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