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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四 章 儀表控制設備 ( 98年11月27日)
第 54 條
處理設施之控制設備規定如下:
一、處理過程之控制在處理設施中應考量處理過程之特殊性及處理過程之種類、控制之信賴度、維護管理難易等因素,其回路控制之種類得選用下列之單項或組合:
(一)單獨控制。
(二)依序逐次控制。
(三)微調校正控制。
二、處理設施之操作方式依設施規模、用地條件配置、設置內容之程度、作業型態及作業環境等而定。為達到順利運轉及合理維護管理,得選用下列之單項或組合:
(一)現場手動方式。
(二)個體控制方式。
(三)遙控控制方式。
(四)自動控制方式。
三、控制機器之選定,應考量控制目的、反應特性、使用範圍、操作能力、可信度及管理難易等因素。

第 55 條
儀表控制化之程度應視設施之規模大小、日後維修之難易、操作人員之技術程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

第 56 條
儀表配備規定如下:
一、儀表配備用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種類,應依其目的選擇。
二、傳訊器應適合計測目的及裝設地點之環境條件,其校正依實測行之。
三、收訊器及控制器之種類及裝設方式,應適合其使用目的,儀表盤應適合其管理方式,並應與主控室相配合。
四、操作器應適合其操作目的,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視需要同時具有遙控及現場操作裝置,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應為最適合控制目的者,操作抽水機及其他設備所組合之控制設備應適合其操作目的且需操作安全。
五、訊號之傳輸應為有線傳輸,並應防止電磁感應之障礙。但經有關機關認可得採用無線電傳輸。長距離之傳輸線,應有備用線路,構造物內之配線及配管應在構造物設計前先行計畫之。訊號轉換器之型式及精確度,應選擇適合其使用目的,且不損壞系統機能者。
六、儀表控制設備之電源,應為電壓、電流、週率均穩定者,儀表控制設備使用之空氣源、高壓水源及高壓油源之設備,應符合儀表設備之要求,並具充分之容量。對儀表用動力源故障或停電所可能引起之錯誤動作,應有妥善之對策。

第 57 條
儀表設備配置規定如下:
一、應具管理上所必要之流量、水位、酸鹼值、溶氧量、溫度、壓力、餘氯量等數據及考慮操作人員安全,並應設置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氫等危險氣體之測定及警告設備,應予以適當之監控。
二、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設備,應能達最佳之加藥效果,其主要部分應具充分之耐腐蝕性。其操作過程應與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密切配合。
三、抽水設備之儀表控制設備,應符合抽水機運轉之目的及經濟、安全、可靠之操作原則。
四、電力設備之儀表控制應考量以相互配合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且能使能源之管理經濟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