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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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許可及登記
( 92年07月02日)
第 11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經主管機關審查不合規定,其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