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管理
( 92年07月02日)
第 12 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應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領得登記證或該執業技師到職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或變更執(開)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