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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管理 ( 92年07月02日)
第 17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不得逾越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指派監督業務者,不得令其受聘之執業技師於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