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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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管理
( 92年07月02日)
第 19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解散時,應於終止營業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並繳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不繳回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