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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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管理
( 92年07月02日)
第 21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報告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並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