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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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管理
( 92年07月02日)
第 23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其經費不得少於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千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