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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輔導及獎懲 ( 92年07月02日)
第 30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執行業務,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時,依相關法令處罰執業技師。除下列情形外,主管機關對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監督執業技師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另處較重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