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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輔導及獎懲 ( 92年07月02日)
第 35 條
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應依技師法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