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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92年07月02日)
第 38 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檢具之各類證明文件屬外文者,其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附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