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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92年07月02日)
第 5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下列公司,不在此限:
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者。
二、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者。
三、我國依平等互惠原則簽署國際組織之條約,其會員國在我國設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時,該外國公司在本國設立登記滿五年,且最近五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其董事長或代表人原非由執業技師擔任,而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三人以上,或其所置執業技師為二人且其中一人為公司經理人,另一人為公司股東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且其中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登記營業範圍之各類科別,各置執業技師一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