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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92年07月02日)
第 6 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該公司營業範圍之執業技師。但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