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 92年12月31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體優良事蹟,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對於工程技術事項。有重要研發成果。
二、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有重大成效。
三、適時制止或減少重大災害之發生或防止重大災害之擴大。
四、參與政府機構之公共政策規範制定,或對於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或協助救災工作,有重要貢獻。
五、其他有關提升工程技術之具體績優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