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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 112年08月17日)
第 10 條
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查核結果彙送方式,得採書面或電子化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