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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 112年08月17日)
第 2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下:
一、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一)中央查核小組:本法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二)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二、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應冠以該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