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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 112年08月17日)
第 3 條
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中央查核小組:
(一)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
(一)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
(一)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四、縣(市)政府查核小組: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