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 112年08月17日)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銷開業證書之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