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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 112年08月09日)
第 5 條
查核小組應依前條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 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