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混凝土結構物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之判定標準者,應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辦理。
原查核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應於試驗結果判定完成後,始通知機關查核成績;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