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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 99年12月08日)
第 12 條
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
一、一般管制區。
二、遊憩區。
三、史蹟保存區。
四、特別景觀區。
五、生態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