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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 99年12月08日)
第 9 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

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