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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 87年11月20日)
第 2 條
礦業申請人於國家公園區域內申請設定探礦權或採礦權,為配合國家公園設立之宗旨,如有妨礙生態保育、景觀保護、史蹟保存或其他有害公益之虞者,依礦業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