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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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 87年11月20日)
第 5 條
礦業權者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探、採礦作業時,如有違反礦業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森林法等有關法規者,各該主管機關於依法辦理時,應知會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其他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