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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3 條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