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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四 章 建築界限 ( 111年05月11日)
第 5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令其退讓。

前項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