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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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五 章 施工管理
( 111年05月11日)
第 67 條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