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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 111年05月11日)
第 70-1 條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