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法
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 111年05月11日)
第 76 條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