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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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 111年05月11日)
第 83 條
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