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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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八 章 罰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94 條
依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