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造業法   第 二 章 分類及許可 ( 108年06月19日)
第 14 條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