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造業法
第 四 章 人員之設置
( 108年06月19日)
第 30 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