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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四 章 人員之設置 ( 108年06月19日)
第 33 條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

前項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及應置技術士之種類、比率或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