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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 108年06月19日)
第 44 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