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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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08年06月19日)
第 67 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