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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107年08月22日)
第 10 條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種類。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設立為公司組織。
三、變更名稱或負責人。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綜合營造業。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得予合併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