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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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107年08月22日)
第 11 條
營造業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於變更程序終結前,得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證明,依原登記等級參與工程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