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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107年08月22日)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承攬一定金額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指專業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或土木包工業承攬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