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師法
第 三 章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 112年12月06日)
第 18 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