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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三 章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 112年12月06日)
第 25 條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