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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12月06日)
第 30 條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其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