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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12月06日)
第 34 條
建築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低於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會員大會依前項但書之規定召開者,會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