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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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12月06日)
第 39 條
建築師公會應將左列事項分別呈報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與主管建築機關:
一、建築師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四、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之開會日期、時間、處所及會議情形。
五、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轉報內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