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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12月06日)
第 40 條
建築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建築師公會章程者,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主管建築機關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