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12月06日)
第 40 條
建築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建築師公會章程者,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主管建築機關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