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師法
第 五 章 獎懲
( 112年12月06日)
第 43-1 條
建築師違反第九條之一規定,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