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師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54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