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 99年01月29日)
第 6 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