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 109年10月19日)
第 3-1 條
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