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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二 節 牆面線、建築物突出部份 ( 110年10月07日)
第 10 條
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
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